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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讨账公司_法院能否扣划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清偿另一方的债务
来源: | 作者:pro27e09f | 发布时间: 2018-12-10 | 17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典型案例:

被告于某欠原告卢某债务4万元(此债务系于某个人所欠),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判决卢某归还欠款。然而于某既无固定经济收入,也没有任何财产,因此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法院反映于某之妻张某有固定工资收入,要求法院逐月扣划此款用以偿还债务。

那么,法院能否扣划张某的工资收入,用来偿还其夫所欠债务呢?

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立法精神,本案的关键是于某之妻张某的工资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于某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事先曾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清偿,而且于某夫妻能够举证证明其就财产问题的约定卢某是知道的,于某夫妻一方才可以以个人债务依约应由于某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来对抗卢某。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工资、奖金等收入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张某的工资收入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应由于某、张某共同所有。

本案中的债务如果是于某个人向外举债,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应当以于某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划扣张某的工资收入来偿还债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地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就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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